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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诉讼公证认证法令根据

来源:竞技宝测速站地址    发布时间:2024-01-12 09:28:16

  1、《关于撤销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撤销认证公约》)。2、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批阅挂号处理法令适用若干问题的实行定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请求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批阅和设立挂号时向批阅和挂号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地点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供给当地公证安排的公证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中有关域外根据公证认证的阐明如下: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供给的根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外构成的,该根据应当经地点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许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地点国缔结的有关公约中规则的证明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根据若干问题的规则》规则,当事人向法院供给的在我国范畴外构成的根据,应当阐明典礼,经地点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许实行我国与根据地点国缔结的有关公约中规则的证明手续。当事人供给的在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内构成的根据,应当具有依照有关法令法规处理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法院供给外文书证或许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安排翻译的或许其他翻译精确的中文译著,由翻译安排盖章或许翻译人员签名。规则指出,在我国范畴以外或许在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构成的未处理法定证明手续的根据资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内没有居处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安排托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许其他人署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外寄交或许托交的授权托付书,应当经地点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许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地点国缔结的有关公约中规则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十一条规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供给的根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外构成的,该根据应当经地点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许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地点国缔结的有关公约中规则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供给的根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构成的,应当实行相关的证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