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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事例-亲办私运一般货品罪案子获不申述

  杨天意律师,暨南大学法令硕士,专心于区块链范畴、金融范畴及新经济范畴刑事辩解与合规事务。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违法辩解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法令咨询方法见主页置顶)

  近段时刻,我团队署理的一同私运防霉纸、防霉片涉嫌私运一般货品罪案子获得相对不申述成果。本案由广强所梁栩境律师,何天云、韩武斌律师以及杨天意律师别离担任涉案三名当事人的辩解律师。在团队的共同尽力下,本案获得预期辩解效果。笔者将以辩解人视角,记载、共享并总结办案阅历。

  2018年年头,嫌疑人J某和同案人H某、L某开端协作防霉纸、防霉片署理报关进口事务,H某担任揽货、租借库房、联络客户并承当大部分的日常事务,L某担任揽货、协助H某联络客户,J某担任供给制造单据用于向海关申报,联络CY报关有限公司报关。三人依照份额分红,H某占四成盈余,J某、L某各占三成盈余。经海关关税部分核定,从2018年新年前后至2021年2月,J某和H某、L某以低报价格的方法私运进口防霉纸、防霉片共偷逃税额人民币44万余元。

  辩解人经审理本案卷宗,以为J某等人的行为契合《刑法》榜首百五十三条规则的私运一般货品罪的构成要件,且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根据本案客观现实,辩解人经与当事人协商一致,决议为本案作罪轻辩解,为当事人争夺不申述的成果。

  辩解人经查阅卷宗,并比对侦办机关在《申述定见书》中确定的现实,以为本案存在以下问题:

  榜首,J某系自动到办案单位投案,并照实供述违法现实,应确定构成自首,但《申述定见书》并未确定J某具有自首的情节。

  其一,根据J某的《问询笔录》记载,J某在未被采纳刑事强制措施的状况下,于2020年11月30日前往G缉私分局办案区自动合作查询,并在问询过程中自动告知了进口防霉片、防霉纸以贱价报关的现实。

  其二,根据J某《到案通过》的记载,J某于2021年2月5日10点左右到G海关缉私分局投案,投案过程中J某活跃尽力合作未抵挡。

  其三,J某在合作查询阶段的陈说与到案后的供述前后一致,照实供述了本案进口防霉片、防霉纸以贱价报关的现实,J某的供述与本案其他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彼此印证,与本案侦办机关调取的客观根据相印证。

  根据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称《解说》)榜首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榜首款的规则,违法今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违法现实或许嫌疑犯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许虽被发觉,但嫌疑犯没有遭到讯问、未被采纳强制措施时,自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投案。

  (二)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是指嫌疑犯自动投案后,照实告知自己的首要违法现实。”

  因而,辩解人以为J某虽然是通过侦办机关传唤到缉私局合作查询,但是在办案人员没有把握违法现实,仅仅在了解部分进口货品报关价格偏低这一不正常的状况的阶段,告知了其以“港元”价格替代“美元”价格贱价报关、偷逃税款的违法现实,并告知了自2018年以来的悉数私运货品的现实,应当确定为构成自首。

  在检查申述阶段,辩解人就《申述定见书》未确定自首情节的问题,与检察官交换了定见,并提出了J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法令定见。通过交流,检察官认可了辩解人的定见,确定J某具有自首情节。

  第二,J某等人自动补缴税款并交纳罚金,现已消除、弥补了其对国家税收管理形成的损害及丢失,归于违法情节细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景象,契合相对不申述的条件。

  在与检察机关交流的过程中,检察官以为J某等人偷逃税款金额较大,契合申述的条件。

  辩解人通过与J某交流,J某等人表明乐意补缴税款并交纳滞纳金。关于J某自己应当退缴多少金额的问题,辩解人经与检察官交流,以为J某所占分红相对较少,且其仅担任预备资料、联络报关等事宜,在核计其退缴金额的过程中应当酌情考虑其所起的效果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等现实问题。

  经辩解人屡次交流并与检察官协商一致,结合相关核计资料,本案确定J某退缴金额为人民币23万元。J某照实退缴了23万元税金及滞纳金。

  根据以上现实及情节,辩解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主张检察机关作出不申述决议的法令定见书》,以为J某自动补缴税款并交纳罚金,具有自动退赃情节,J某系初犯、偶犯,活跃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张检察机关遵循“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方针,对J某作出不申述决议。

  G市人民检察院以为,J某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榜首百五十三条榜首款第(一)项规则的行为,但违法情节细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则,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榜首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决议对J某不申述。

  少捕慎诉慎押是当下重要的刑事司法方针,是宽严相济刑事方针在司法范畴的详细化,是轻罪管理系统的必定要求。辩解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当重视并灵活运用刑事方针,不断调整、优化辩解方向及战略,以完成对当事人最为合理的成果。

  以上内容由杨天意律师原创,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感谢各位读者的欣赏与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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