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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蚊花露水、蚊香归于农药?北京规范农药广告发布内容

  央广网北京7月19日音讯(记者 庞婷)跟着夏日气温升高,驱蚊花露水、蚊香等驱蚊杀虫产品迎来出售旺季。记者从北京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得悉,农药包含用于防备、操控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一种物质或许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假如产品的标签、阐明书标明该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用,不管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仍是植物源性成分,该产品都归于农药领域。如日常日子中常见的驱蚊花露水、杀蟑耳剂、防蛀防霉片剂、驱虫樟脑丸、杀虫喷雾剂、蚊香液、蚊香片等均为农药产品。

  为进一步规范农药广告内容,北京市广告与网络买卖监测中心就农药广告中或许会呈现的问题,作出以下提示:

  依据《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农药广告发布前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做检查,未经检查不得发布广告”及《农药广告检查发布规范》第十一条“农药广告的同意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一起发布”,广告中未标明同意文号,涉嫌违法。

  依据《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不得含有标明成效安全性的断语或许确保”内容,农药广告中含有“100%无害、无毒”“无残留”“确保高产”等标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语的内容,涉嫌违法。

  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组织、技术推广组织、行业协会或许专业技术人员、用户的名义或许形象作引荐、证明。

  依据《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组织、技术推广组织、行业协会或许专业技术人员、用户的名义或许形象作引荐、证明”,农药广告中含有“农业专家强烈引荐、权威组织专业认证、农人使用后杀虫作用十分显着、马到成功”等标明引荐、证明的内容,涉嫌违法。

  依据《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不得含有阐明有效率”内容,农药广告中含有“3小时收效,24小时死蛆率达95%”等标明有效率的内容,涉嫌违法。

  《农药广告检查发布规范》第十条“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稳妥公司稳妥’等许诺”。农药广告中含有“稳妥公司投保,无效包退”等许诺内容,涉嫌违法。

  北京市广告与网络买卖监测中心提示,未经广告检查机关检查同意,不得发布农药广告;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标明成效安全性的断语或许确保”;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阐明有效率”的内容;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稳妥公司稳妥”等许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