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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除霉系列

2020年广东湛江市消委会发布10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来源:竞技宝测速站地址    发布时间:2024-03-12 13:40:26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守护安全携手同行,畅通消费你我同心。近日,紧扣“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消费年主题,广东湛江市消委会发布2020年度湛江市十大消费维权案例,通过配发点评和消费提醒, 希望在提醒广大经营者守法经营的同时,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健康、绿色的消费理念和消费习惯,自觉各种不良消费行为,一同营造安全放心的品质消费环境。

  案例一:品牌专卖店售卖假“品牌涂料”消委会支持诉讼消费者获得货值三倍赔偿

  新房子装修,是人生的一件大事。家住赤坎的消费者吴女士,十分注重环保,在新房的装修上颇费一番考虑。2018年6月27日,吴女士在赤坎某建材有限公司定制了墙面涂料套餐,支付了定制总价款20566元。2018年7月8日,双方口头协商将定制的套餐产品升级,施工工艺更为高级,但产品品牌不变,仍是原订的墙面涂料,消费者支付了升级套餐差额3000元。墙面工程于2018年10月3日开始施工,于2018年11月20日完工。

  但2019年2月开始,吴女士发现使用涂料的墙面大面积起霉,且家中两岁的小孩开始频繁发烧腹泻。经多次催促,该公司售后员工过来除霉,但无任何效果,之后墙面起霉状况不断加重。因该公司拖延一直不处理,吴女士于2019年6月27日直接联系该品牌产品的进口供货商四川某有限公司,经该公司的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后,发现并非使用所订的品牌产品。吴女士随即向湛江市赤坎区消委会投诉求助。

  赤坎区消委会经调查后认为,经营者的行为涉嫌欺诈,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但鉴于消费者提交的证据尚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建议先行向执法部门举报。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后,经检查,依法以销售以假充真的商品的行为对经营者进行了行政处罚。据此,赤坎区消委会与湛江市消费维权律师团的律师联系,支持吴女士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审理,人民法院判决经营者“退一赔三”,即解除合同,退还产品价款23566元,并赔偿相应的损失70698元。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别的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请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消费者提出经营者按总价款三倍赔偿的请求合法有据。

  提示:当前,装修市场良莠不齐,消费者要注意留存证据,以便维权,若遇到纠纷时,要用正规途径和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和政府机构改革不是逾期交房的挡箭牌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开发商支付足额违约金

  刚刚参加工作的徐女士为了方便工作,于2018年5月11日与湛江某房地产研发企业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了该公司位于湛江开发区的一套商品房,总房款为377662元。合同签订后,徐女士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买卖合同》对商品房的交付时间和手续进行了约定,开发商应当在2019年5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但时至2020年2月29日,涉案房屋依然不符合交房条件,徐女士要求开发商赔偿,开发商主张因疫情的不可抗力造成延误,不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徐女士遂于2020年3月11日向湛江市消委会投诉。

  湛江市消委会收到消费者投诉后,发现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消费者已依约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商品房,已构成违约,其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因此要求开发商妥善解决此次纠纷。开发商承认逾期交房的事实,其表示政府部门机构改革、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是造成逾期交房的最终的原因,同意以物业费的方式抵扣部分违约金,但不同意赔偿现金。经调解,其中44名消费者与开发商达成了和解协议,同意用物业费抵扣违约金。包括徐女士在内的其余31名消费者不同意调解,希望开发商赔偿违约金。为此湛江市消委会派出工作人员公益代理消费者徐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支持消费者的诉求,判决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1928元给徐女士。在该案例判决生效后,市消委会随后支持其余30户业主向法院起诉,以争取合法权益,人民法院陆续作出相应判决。30多户业主共获得赔偿款约150万元。

  新冠肺炎疫情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因此致使不能够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解除合同;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事实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并不是对违约、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外开恩”,而是以诚实信用、公平公正为原则,减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影响,增进双方相互理解、化解矛盾、共度时艰的法律天平,只有在合同履行中,受到“不可抗力”影响,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才能对违约、解除合同进行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提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经营者是产品和服务的第一责任人。广大经营者只有做到“品质保证、诚信保证、维权保证”,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赖。

  2020年春节期间,为做好疫情防控时期消费者保护工作,廉江市消费者委员会制定出台应急预案,明确人员分工,强化处置措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有效应对突发情况。1月24日早上,正值大年初一,来自北京的消费者张先生通过湛江市消费维权网投诉反馈平台投诉,称其在天猫上通过“廉江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官网向该公司购买了一盒20个口罩,因价格太高,要求退货,但遭到公司拒绝。

  春节坚守值班的廉江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当天收到投诉后即刻点击该公司官网发现:一盒50个独立包装的口罩的销售价格是人民币600元、一盒20个独立包装的口罩的销售价格是人民币200元。随即,消委会工作人员到公司做调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表示:公司客服都请假了,同意节后办理退货。口罩是1月23日以人民币1元/个的价格购进的,然后在天猫店内销售,已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52000元。

  廉江市消委会认为谭某某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并将投诉平台投诉单、天猫网销售截图等证据一并移交。

  公安部门接案后,迅速拘捕谭某某,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谭某某犯非法经营罪。根据谭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判处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2000元。该典型案例获最高检点赞,获选首批十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谭某某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安机关指控谭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提示:人人都是消费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关乎千家万户,关乎每一个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营单位应顾大局、明大义,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合理定价,诚信经营。在特殊时期自觉维护价格秩序,稳定价格水平,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不得借用疫情防控用品的销售附加不合理的条件,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虚假疫情防控用品紧缺信息,哄抬价格,推动疫情防控用品价格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2019年3月初,梅先生等6位老同志与湛江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属下门市部订立了“政府+景区”双补贴的“粤港澳·万人游三峡”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合同约定于2019年3月7日出发,12日结束,共6天。成团出游的最低人数10人。

  2019年3月7日,该门市部通知几位老同志,因参团人数不足且无法拼团,所以无法依约组织旅游,并请等待退款通知。但是,消费者等了一个多月,该门市部都未能履行相应的退款义务,这6位老同志便先后多次到该门市部与负责人沟通退款事宜,负责人一直搪塞。在此期间,该门市部还关门停业,拒绝与消费者沟通。无奈之下,6位老同志一起到湛江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

  接诉后,湛江市消委会通知该门市部负责人参与调解。当时,6位老同志与该门市部负责人达成和解并订立了《旅游投诉和解协议书》,约定:全部退还消费者支付的旅游团费。但先行以现金方式退还一小部分旅游团费,剩余的团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在2019年6月6日22时前到达消费者指定的账户。但是,又过了几个月,消费者多次催促,相关款项依然没有到账。

  鉴于该门市部严重失信的情况,湛江市消委会建议6位老同志起诉至人民法院争取合法权益,在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基础上,派出工作人员公益代理诉讼。2020年3月20日,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门市部于判决发生效力起十日内向6位消费者退还相应的旅游费用共计868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门市部却不按期履行义务,对此,市消委会再次派出工作人员协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霞山区人民法院于4月30日立案执行。2020年5月14日,该门市部派员携款到湛江市消委会,向6位老同志退还了相应的旅游费用。

  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成团的最低人数为10人,“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是解除合同的条件。涉案旅游合同因人数不足不能成团导致履行不能,旅游者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应予以支持。

  提示:近几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时有出现“跑路”的现象,一些消费者往往选择隐忍了事,助长了侵权的歪风。市消委会倡导6位老同志的维权举措,针对“跑路”问题,不管金额大小,也要持之以恒运用法律武器让失信者受到惩戒。广大消费者只有积极参与消费环境治理,才能形成消费维权领域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放心消费新局面。

  2018年7月14日,黄先生与湛江市某月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并缴纳了入会费699元。合同约定:相亲次数不少于5-10次,合同期内相亲未达到次数时,自动延长服务时间(限6个月),达到次数为止。

  但是,一年半时间过去了,该公司只是安排了他两次与女会员见面,黄先生对此催促,也愿意降低相亲对象条件的要求,但该公司始终未能按约定提供相应的相亲服务。黄先生要求该公司退还一部分款项,但该公司以推荐多次为由,拒绝退款。于是,2020年3月14日,黄先生向湛江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

  接到投诉后,湛江市消委会派员到该公司做出详细的调查。该公司工作人员称: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的约定,为黄先生推荐了足够的候选人。推荐之后双方可以约见面,为什么别人不肯见面呢?也要找找自己的原因,不能一味迁怒于别人。公司没有退款的先例,不同意退款,但可以延长服务时间。于是,市消委会派出工作人员代理消费者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传票送达经营者后,经营者终于同意退还部分服务费用。黄先生考虑再三,提出了撤诉意愿,市消委会尊重消费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同意。

  本案中,当事双方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所签订,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且合同中的内容均不违法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故合法有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相亲俗称见面,显然与“推荐”不是同一概念。“相亲次数是见面次数”。《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经营者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提示:千里姻缘一线牵,本是一桩美事,但目前依托互联网而产生的婚恋平台很多都布满了精心设计的套路。部分开通了线上平台的相亲机构在线下大搞轰炸式推销、绑架式签约、凑数式服务,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在选择婚介服务公司时要谨慎,要注意甄别,选择比较大的品牌,签订合同的时候,要谨慎审视合同的条款,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2020年1月30日是农历正月初六,为确保同学聚会如期进行,坡头区的消费者杨先生在1月17日向开发区某大酒店预定了两个包间,并支付了10000元定金。

  除夕晚上8时,一家人聚在一起看春节联欢晚会时,经家人提示,杨先生了解到广东省已经开启公共卫生安全一级响应,为了安全觉得应该取消这次聚会。于是便打电话到该大酒店要求取消订单并退还押金,但是,遭到拒绝。年初二,他亲自到该大酒店要求退款,但该大酒店只同意延期在酒店消费,不同意退款。无奈,杨先生通过市消委会微信公众号向市消委会投诉,要求退还10000元定金,以及200元交通费和1000元精神损失费。

  年初五,接到杨先生的投诉后,湛江市消委会工作人员迅速致电该大酒店餐厅负责人,并和负责人建立微信联系。该餐厅负责人提出,酒店开出的定金单据已注明:“顾客如有特殊情况取消宴会,需要提前三日通知酒店,在没有给酒店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押金在日后用餐可以抵销饭款,否则不予退还押金。”对此,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向餐厅负责人转发中消协和省消委会对经营者的倡议,建议从有利于消费者的角度研究推出退改费用调整措施,要保持售后服务渠道高效畅通,积极主动与消费者进行沟通协调,尽可能满足消费者退款诉求,履行好企业的社会责任,维护好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市消委会工作人员也致电消费者,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对经营者及消费者均产生一定的影响,希望双方可以互谅互让、共渡难关。当天下午,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同意退款,消费者撤消除退款之外的诉求。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消费者因疫情及防控措施无法接受餐饮服务,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次疫情的暴发时间已经临近春节,年夜饭、聚餐等爆增,一般来说,酒店在收到订单后会提前准备食材等,且节假日期间人工费高于平时时段,因此,结合本次疫情发生后对上述费用的客观影响等多个方面综合考虑,应当以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产生的费用由酒店与消费者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分担。

  提示:受疫情影响,消费者不得已取消或变更了事先预定的旅游、出行、餐饮、娱乐等消费活动,疫情影响是对双方的,消费者要保存好有关消费记录和凭证,本着公平原则,冷静耐心与经营者进行沟通,表达自身合理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018年8月,谭女士在开发区某美发沙龙办理了会员储蓄卡,当天充值了3800元,消费了一次,用了444元,还剩3356元。几天后,接到经营者通知:本店已关门,客户请到霞山某美发室继续使用卡内余额消费。

  消费者谭女士当时想,虽然路途远了一点,但考虑到经营者的困难,也就接受该转消费条件。但意想不到的是,在2018年11月2日到霞山某美发室消费了一次后,体验的效果与原美发沙龙效果差异较大。同样的消费,对待开发区某美发沙龙的客户,按照该美发沙龙一样的价格扣减费用,但对待其他客户,则按照霞山美发室的对外价格收费,收费远低于开发区美发沙龙的定价。显然存在差别化对待和服务质量与价格不对等的情形。况且原来办的会员储蓄卡是不设期限的,但霞山美发室的负责人说只服务到2019年2月5日。谭女士打电话给开发区原美发沙龙经营者,但一直关机。无奈之下,谭女士向湛江市消委会投诉。

  市消委会经调查查明:2018年9月30日,开发区某美发沙龙关门停业,其与第三人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该美发沙龙店内的155名会员从2018年10月1日起到2019年2月5日截止,霞山某美发室帮忙友情服务,凡该店的会员必须使用原店的产品与价格,霞山某美发室是友情服务,所以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鉴于经营者存在违约情况,市消委会派出工作人员公益代理消费者诉讼。2020年5月19日,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经营者退还卡内余额3179元。

  双方形成了美发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开发区某美发沙龙的停业行为已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消费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关系,并要求退还卡内余额3179元。

  提示:预付式消费行为是指消费者先支付价款,经营者在以后一段时期内分次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由于消费者先付款,经营者后履行义务,消费者承受较大风险。近年来,有关预付式消费侵权的案件屡见不鲜,特别是关于人去楼空、老板卷款跑路的报道不时见诸报道和自媒体。

  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式消费卡或交纳预付金时,要先通过多种途径了解经营者的经营状况和市场信誉,还可参考其经营规模、经营环境。尽量选择规模大、证照齐全、信誉好、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不能因商家优惠幅度较大而忽视了潜在的风险。在办理预付式消费卡或交纳预付金时,要仔细了解或详尽阅读有关说明,对没有合同的或者卡面约定过于简单的,要另行签订详细、明确的书面合同。应根据自身实际需要,科学理性地购买、充值预付式消费卡或交纳预付金,每次充值金额不宜过多;谨慎选择预付额度过高、服务周期过长的预付式消费,以免因使用时间过长,遭遇商家因经营不善倒闭、逃逸等不确定情况,造成个人损失。

  同时,应妥善保管好预付款凭据、服务章程、合同等证据,每次消费完后,要求商家提供单次消费凭据,及时核对卡内余额,防止余额被侵吞或盗用。当发现商家情况异常时,可拨打12315或者12345投诉举报,及时进行维权。

  因机器人教育能够激发兴趣、引发思考、开发智力,启发创新,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很多家长都给小孩报名学习机器人教育课程。

  市民陈女士于2019年12月在开发区海滨大道某教育公司为其小孩报名机器人课程。但是,在2020年6月19日,该教育公司忽然撤场。陈女士联系该公司负责人,回复是因疫情问题无法开门营业,并表示会尽快退还余下的培训费用,但过了一个多月,却仍然没有退款的回音,无奈,陈女士向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举报投诉。

  在2020年7月,先后有类似陈女士遭遇的多名消费者向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举报投诉及向湛江市消委会投诉。有的消费者反映,公司已转移课程至霞山和赤坎的某机器人店上课,要求学员到这两家店上课,但家长们都不同意。

  接诉后,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迅速和经营者取得联系,进行调解工作,组织部分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指出经营者已违约在先,应当退还余下的费用,甚至还要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若不予配合,将提请市消委会维权律师团逐一支持消费者诉讼。经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还涉案91位消费者共计64463元。

  本案中,经营者与消费者已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指出: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该培训机构未经消费者同意,将课程转移给其他培训机构,显然该行为不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新冠肺炎疫情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点指出: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新冠肺炎发生在一月份,经营者在三月份以疫情为由停止服务,不能免除责任。

  提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消费者选择教育培训机构应尽量选择短期付款方式,避免一次性大额投入。不建议消费者选择“培训贷”等信贷产品。

  建新房本是件高兴的事,但对于遂溪县村民张先生一家来说,却遇到烦心事。2020年11月,张先生拆掉了原有的老旧房子,在原址盖一栋三层楼,该楼的楼面面积约120平方米。在使用某公司混凝土浇筑第一层楼房楼面时,发现几天过去后,浇筑的构件出现大块脱落现象,怀疑所用的混凝土质量有问题。可是与该公司协商时,公司代表坚持混凝土不存在质量问题。讨说法无果,张先生向遂溪县消委会投诉,要求涉诉公司全部拆除所浇筑的问题构件,重新浇筑达标合格的构件,赔偿施工费共约2-3万元。

  遂溪县消委会接诉后,迅速进行调查。在现场发现浇筑好的构件出现大块脱落情况。张先生聘请的施工队负责人强调施工不存在问题。公司代表强调混凝土每天检验才出厂,混凝土质量不会有问题。现场经双方确认涉诉金额约2.5万元。消委会工作人员提出组织鉴定,消费者先行垫资鉴定费用。消费者起初难于接受。工作人员承诺:消委会组织的鉴定,如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全额予以补偿。经工作人员释法说理后,消费者同意鉴定。在此基础上,消委会组织双方签订《鉴定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及注意事项;签订《鉴定委托书》,约定鉴定机构。后经敏捷检测鉴定有限公司鉴定,原因是:1.混凝土的配合比不合理、不合格;2.混凝土浇筑施工过程中,木模板淋水不足;3.混凝土构件钢筋保护层太薄或者混凝土自身不紧密。双方对鉴定结论均没有异议。因建筑构件不合格原因既有公司的责任,也有施工方的责任,消委会酌情认定公司承担70%的责任。经调解,公司同意赔付消费者共计3.2万元损失的7成责任,即赔付2.2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指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指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涉诉公司生产的混凝土不及格,应当负主要责任。但消费者明知施工方没有相应的资质仍聘其承建涉案工程并存在过错,因此,消费者也应对工程不合格承担部分过错责任。

  提示:农村农民建房纠纷时有发生,主要反映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但是,建筑构件形成后不合格涉及诸多原因,既有生产厂家的原材料问题和配合比问题,也有运输过程超时问题,还有施工问题和养护问题等等。因此,都需要经过鉴定才能分清责任归属。建议农村消费者建房时,聘请有资质工程队施工,以确保施工质量。

  刚生完小孩的唐女士,为身体发胖犯愁,有一天路过某商贸大厦门口,收到了一张宣传单张,强调学习瑜伽可以改善体型,并附有影星孙俪、高圆圆练习瑜伽的图片,怦然心动。根据宣传指引,到了位于商贸大厦内的湛江市美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人向唐女士允诺:学院不但可以接受资深瑜伽导师授课,还可以报考瑜伽导师证书。唐女士觉得很划算,既达到塑身的目的又可以在家人面前炫耀,便和美尚公司签订一份《美尚服务协议》,注明公司给予消费者健身服务的承诺,但没有相关证书的书面约定。

  在美尚学习半年后,消费者根据公司要求填写了一份《国际职业技术认证中心认证培训申请表》,并做了瑜伽动作和拍了相片。没过几天,公司给其颁发了由“国际注册职业技术认证中心”认可的“国际注册高级瑜伽导师”证。消费者发现该证书不是之前两批学员领取的由“印度梵语国际瑜伽培训学院”颁发的“国际注册高级瑜伽导师”证,认为证书不合法,与经营者交涉,但经营者置之不理。消费者向市公安局报警,并向市消委会投诉。

  市消委会接诉后与美尚公司联系,美尚公司无理由拒绝接受调解。市消委会到工农派出所查明:工农派出所对美尚公司负责人询问时,其称学员所交的费用包括学习费用、在工作室练习的费用、考试费用以及资格证的工本费,当时报名时没有约定考取何公司的资格证。该负责人向派出所提交了与国际注册职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申办协议书》,美尚公司被授权以国际注册职业技术认证中心广东省湛江市认证委员会的称谓对外宣传,在授权的行政区域内可代表国际注册职业技术认证中心开展国际注册瑜伽导师认证项目的合作授权业务,国际职业技术认证中心收取高级证书每本460元的费用。

  经查实,涉诉证书在国内相关官网上无法查询。2020年7月,市消委会派出工作人员公益代理消费者诉讼。霞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经营者退还相关培训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活动的外国企业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应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美尚所发瑜伽证书由未在中国大陆省级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香港公司授权所发,且该证书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和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查询平台上均无法查询认证,故证书不合法。美尚公司未履行向消费者颁发合法证书的义务,应属违约。

  提示:通常情况下,消费者订立合同时,考虑过多的是合同能够带来的利益,而非合同风险。失信经营者往往抓住消费者的弱点,在口头宣传上与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想方设法既赢得消费者的青睐又逃避法律责任。消费者都要明晰:合同是面向未来的规划,合同也是一门博弈的艺术。众多购买的人在签订合同时,要切实履行审慎审核义务,不要轻信经营者的口头允诺。(陈燕玲 李业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