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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发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竞技宝测速站地址    发布时间:2024-02-03 05:01:59

  21日,记者从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七起典型案例。

  21日,记者从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七起典型案例。

  21日,记者从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七起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坚决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明显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反法律法规、违规收费、虚假宣传、“瘦身”钢筋等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

  【案例一】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洛阳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转嫁借款人抵押贷款评估费案

  2022年5月16日,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洛阳某商业银行违规转嫁借款人抵押贷款评估费的行为作出警告、责令改正,罚款243.8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21日,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洛阳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收费情况做监督检查,发现该商业银行存在抵押类贷款业务中将押品评估费转嫁借款人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共办理产生押品评估费的抵押类贷款业务244笔,产生评估费共计243.81万元,本应该银行承担的押品评估费转嫁给借款人承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洛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银行违规转嫁借款人抵押贷款评估费,严重危害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银行中间业务虚假繁荣,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严格执法,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保护群众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监督权,减轻企业融资负担,维护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洛阳某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

  2022年5月16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洛阳某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面粉的同等价款33865.79元,并处罚款792332.39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29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将生产的三批次面粉共516袋10.54吨生产日期标识虚假标注为2021年9月30日和2021年10月1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抽样检验,该公司生产经营的两批次特精粉的外包装标签和合格证均未标示食品添加剂,但实际添加有复配小麦粉酶制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洛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在生产制作食品时虚构一个延后的日期进行标注,使得食品到达销售环节时以虚假的所谓“最新日期”面对消费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是在生产环节弄虚作假,严重违背了食品生产过程控制中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要求。弄虚作假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的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市场监管部门对此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

  【案例三】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洛阳市涧西区王某某牛肉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肉类制品案

  2022年9月13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洛阳市涧西区王某某牛肉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牛肉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7日;没收违法所得608.4元,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生牛肉1823.06公斤;罚款7.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2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对洛阳市涧西区王某某牛肉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生牛肉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抽样检验,水分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销售动物检疫合格证的肉制品严重威胁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及肉制品和“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坚决落实主体责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案例四】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王某某加工经营不合格带肋钢筋案

  2022年9月7日,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王某某加工经营不合格带肋钢筋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8毫米带肋钢筋8吨、6毫米带肋钢筋17吨、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罚款19.1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8日,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王某某加工销售的标称6毫米、8毫米的带肋钢筋随机取样,经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院检验,上述产品均为不合格产品。经查,王某某加工销售的标称为8毫米带肋钢筋货值金额7.2万元、标称为6毫米带肋钢筋货值金额7.57万元,合计14.77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瘦身钢筋”是将正常钢筋拉长后再用于房屋建设,目的是减少建设成本。钢筋被拉长之后原本延伸性遭到破坏,除了抗震性下降,房子的承重力也会下降,危害严重。市场监管部门对“瘦身钢筋”始终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住房安全。

  2022年8月8日,宜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9日,宜阳县市场监管局在办理某公司涉嫌利用产品包装物进行虚假宣传案时,发现其关联公司某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系该虚假宣传行为的操纵主体,涉嫌虚假宣传。经查,该生物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人参复合肽特殊膳食”是一种运动营养食品,涉案产品外包装二维码扫码显示内容中宣称“女性人群:美容养颜、瘦身、排毒;老年人:促进营养吸收,助睡眠,改善便秘等”,并制作涉案产品虚假宣传视频资料和课件,组织进行“人参复合肽特殊膳食”虚假宣传(可以防治肿瘤,抑制癌细胞转移等),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宜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保健食品是经国家批准的特定保健功能食品,产品外包装上应有明显的蓝色草帽样标志,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商家严禁宣传对疾病预防、治疗作用,更不能替代药品使用。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维护了广大老年人和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案例六】新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洛阳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白酒案

  2022年8月15日,新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洛阳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102瓶封坛原浆白酒、罚款共计9857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0月22日,新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洛阳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场所做监督检查,发现其委托四川省绵竹市某白酒酿造厂生产的封坛原浆白酒标签上标示生产者名称为“四川省绵竹市某白酒酿造厂”,厂址为“四川省绵阳市九龙镇棚花村”,但标注的产地为“四川德阳绵竹”,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容任何人动“歪心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打击胆大妄为、铤而走险、虚假标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用法治维护“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七】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伊川县某面粉加工厂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2年1月29日,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伊川县某面粉加工厂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小麦粉100袋、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7日,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伊川县葛寨镇某挂面厂做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生产加工挂面使用的面粉由伊川县某面粉加工厂生产。经查,该厂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伊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的食品,其安全性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予以严厉打击。(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李岚 文/图 通讯员 孙怀真)